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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100万!房县出台鼓励旅游业发展最新奖励办法!

    信息发布者:青峰网
    2022-06-18 17:29:20   转载

    为加快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拓展房县旅游客源市场,充分调动文化旅游产业主体的积极性,并结合房县实际,《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于5月26日重磅发布。

    根据《奖励办法》,房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为房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分别从文旅品牌创建、旅行社团队引流、节会活动举办、文旅企业进规纳限、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奖励,包含十二条内容。

    《奖励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活房县文化旅游市场,助推房县建成“竹房神保”区域文旅康养中心,推动房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由房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为全面加速房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从2022年起,县财政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编制文化旅游规划、宣传推介、引导性建设和奖励为房县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奖励

    当年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旅游饭店、农家乐、旅游民宿奖励

    当年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旅游商品奖励

    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旅游节会活动奖励

    积极推动发展节会经济,对县政府审批同意开展的文旅节会活动费用给予“一事一议”奖补支持。对承办国家、省、市、县级重大旅游节会活动的承办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展销活动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奖励

    对在房县县内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年内招徕游客人数达到0.5万人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全省“十强”、十堰市“十佳”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旅行社团队奖励

    (一)对当年组织房县籍以外游客(18人以上团队)来房县旅游,在房县住宿一晚并游览两个以上景点(一个售门票景点+西关印象)、住宿两晚并游览三个以上景点(两个售门票景点+西关印象)的过境团队,分别给予10元/人、20元/人的奖励,依此类推。

    (二)对当年定期组织省外游客经十堰机场赴房县旅游的包机(每周不少于两个往返航次),且每个包机游客在房县住宿三晚以上并游览3A级以上景点3个以上,一次性给予每个包机3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组织专列(含旅游大巴车队)350人以上在房县过夜并游览两个以上景点(一个售门票景点+西关印象)的团队,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四)对全年招徕组织游客人数达到0.5—1万人次(包含1万人次)、1—2万人次(包含2万人次)、2—3万人次(包含3万人次)、3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其中:招徕游客奖励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游客必须在房县住宿一晚并游览两个以上景点,包含一个以上售门票景点,分别再给予5元/人、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康养旅游品牌奖励

    当年评定为旅游名镇、名街、名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被新命名为国家、省、市康养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文化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奖励

    对全县规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文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根据增幅排序取前3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进规文化旅游企业奖励

    对当年新进规文化旅游企业,按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队伍奖励

    对在房县县内从事导游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房县内从事旅游行业并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文旅部门授予的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3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全县规上文化旅游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创意、营运、设计、曲艺、广告、动漫、雕刻等拔尖人才,每年评选3名,给予2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企业实际运营半年以上,且有成熟产品的,给予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的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奖励资金由申请奖励单位填写《房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化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核拨。

    (二)凡享受上述奖励的单位,必须做到本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追缴全部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过去出台的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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